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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异或丧偶一方户口能否迁回原籍所在村?

    信息发布者:心静自然凉
    2017-04-14 09:06:29    来源:长岛治安   转载

    (一)公民户口从一个户口登记机关迁入另一个户口登记机关,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或相关凭证材料办理迁入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迁入,实行准迁制度,经县级以上户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发给《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入登记:

    1、夫妻投靠的,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迁入登记。

    2、父母投靠子女的,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迁入登记。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父母书面申请、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报迁入登记。

    以上三条,被投靠人应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家庭户口。

    4、干部调动、军人家属随迁、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入,按各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入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迁入,不实行准迁制度,需经县或县级以上户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准后办理迁入登记:

    1、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花名册和《户口迁移证》,由录取院校统一到院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登记。肄业或转学的学生凭《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肄业或转学证明;毕业的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录用协议、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办理迁入登记。

    2、复原、专业和退伍军人,凭县级以上复原、专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办理迁入登记。

    3、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入登记。在居民户口簿上不注明“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等迁入原因。

    4、归国华侨和港、澳、台等回国定居的人员,由省级或市级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当事人即可到定居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登记。

    5、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后返回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证明和本人或亲属申请恢复户口。

    6、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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