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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县烟草专卖局
2016年6月30日
长岛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长岛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岛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长岛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均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长岛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的保护,因主体、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设定本规定时采用开放式政策,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卷烟零售户布局的标准、条件、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卷烟社会需求等方方面面,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无序竞争,保证卷烟消费需求。
(三)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残疾人、下岗人员、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并予以优先受理。
(四)先申请原则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总量控制,先出后进原则
持证零售户总量控制在全县总人口数的6‰,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达到规定的总量时,停止发证。有零售户申请注销或被强制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六)适宜经营卷烟原则
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必须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烟酒糖茶为主,零售业态应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规定的类别一致。
(七)集体讨论原则
为确保本规定的广泛适用性,对于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如政府统一规划、建制改革等),且本规定无法及时修订的,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出现的特殊情况在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讨论及决定过程的会议记录,由长岛县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并对外公开依申请查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
(一)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和数量要求:
1.城区、乡镇主要街道距离不得低于50米,繁华的商业区距离不得低于30米;一般街道距离不得低于80米。
2.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每20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以设1个,间距不得少于20米。
3.客运大厅(码头)内、军港码头内、医院内等特殊地带的卷烟零售点在原有的基础上不再增加,最终不超过5个卷烟零售点。
4.综合性商贸城、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超过2个卷烟零售点。
5.军队大院内根据需要设置卷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6.农村按自然村设置卷烟零售点。农村消费群体比较固定,根据人口数量,经济水平确定在6‰左右。
7.农贸市场、综合集贸市场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
(二)经营场所要求:
1.属于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房屋及场所,并与住所相独立。
2.门头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2㎡,农村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8㎡,并有专门摆卖卷烟的柜台。
(三)经营资金要求
卷烟零售户必须有与经营卷烟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农村零售户的经营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其他的经营户不得低于3000元。
(四)经营人员要求
经营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限制:
(一)宾馆、酒店、餐馆、娱乐场所等消费层次相对较高,营业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店等不纳入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二)营业规模在8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人员、烈属、低保户等弱势群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凭有效证件并经核实后,原则上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但必须是本人经营。
第九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娱乐场所内及门前50米范围内。
(二)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农村季节性经营,政府城建规划即将要拆除的建筑。
(四)经营与副食品、日用百货、餐饮、娱乐无关的行业。
(五)从事礼品回收业务的。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卷烟零售经营: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售烟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对原已设立的但与本规划要求不符的卷烟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三)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证条件但受总量控制的申请人,暂缓办理,按退一进一,先后有序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年末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零售点的距离是从申请经营商店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可通行距离最近道路进行测量,有争议时,申请人、两名以上的专卖管理人员实地测量,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繁华商业区是指流动人口多、商业集中的区域;主要街道是指城镇的干道、两边以商业门面为主;其他的为一般街道。繁华商业区、主要街道、一般街道的界定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年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超市是指具有开放式货架,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日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经营品种齐全,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注册资金雄厚,农村、社区店名为超市的等同于商店,纳入合理布局的范畴。
第十七条 烟草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并符合变更后所在地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但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发生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店、残疾人、下岗人员、烈属、低保户等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若其已存在,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户将受到限制。
第二十条 以人口数量为标准进行合理布局的,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居民住宅区的户数以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可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辖区烟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一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持证零售户或其代表等为成员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承担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合议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同时对不符合间距、人口条件的规定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协调有利害关系的持证零售户,有利害关系的零售户无异议的,再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岛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9年11月印发的《长岛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长岛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